惠州市挺秀慈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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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惠州市挺秀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惠州市挺秀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iZhou TingXiu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HT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惠州市内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法人和自然人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解困、赈灾救急、体恤孤寡、捐资助学;弘扬传统美德,急难救助,照顾病残,扶助孤独,开展各类慈善活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民政局,接受惠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上塘石坑仔信和苑二期(乐雅轩)1幢A1、A2单元201商铺。邮编516211。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核实社会弱势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弱势人群的关心与帮助。

二、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救灾、奖学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开展社会突发性灾难事件的人道救助活动;

三、募集社会民生公益项目建设资金,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兴办慈善事业;

四、资助和促进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卫生事业发展。

六、开展与国内港、澳、台同胞慈善交流活动;参与国家相关公益宣传的主题活动;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慈善服务工作。

七、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且年满18周岁(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且登记地址为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惠州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的地址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热心慈善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社会团体和慈善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法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荣誉会长顾问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或首席顾问,名誉会长或终身荣誉会长等职务,不具备会员身份的顾问或首席顾问,名誉会长或终身荣誉会长(除特别标注外)对本会决议没有表决权。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首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首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奇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本会的会员;

(二)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并配合本会的各项活动,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聘任秘书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决定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届缴纳会费5万元;

二、执行会长每届缴纳会费5万元;

三、监事长每届缴纳会费5万元

四、首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每届缴纳会费5万元;

五、副会长每届缴纳会费2万元;

六、常务副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届缴纳会费2万元;

七、常务理事每届缴纳会费1万元;

八、理事、监事每届缴纳会费5千元;

九、普通会员每届缴纳会费2千元。

会费一经缴纳,不予退回。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的权利。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2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六十九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 号)要求执行。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七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七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七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日常运作经费列支,按上年度日常运作经费的一定比例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监事会领导。

第七十七条 本会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并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的意见。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 71日第1届第3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惠州市挺秀慈善会选举办法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国务院《慈善法》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会会长、执行会长、首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筹委会研究提出候选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本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

三、拟选举理事45名,监事13名。由参加会议的会员用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选举须有2/3以上会员参加、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四、选举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首席常务副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由参加会议的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选举须有2/3以上会员参加、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会员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同意”的不作任何符号,“不同意”或“弃权”的在相应栏内划“√”。如“不同意”的可以在“另提人选”栏内填写其他人选。

六、选举之前,应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确保大会有效性。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七、选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晰。每位会员只能填写一张选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填票、投票。

八、本会选举设监票人2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唱票人2名,计票人3名,负责选举过程中的具体工作。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计票结束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九、选票由本会统一印制。

十、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十一、本选举办法经2016年12月17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016年12月17日


惠州市挺秀慈善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有效提高常务理事会工作效率,充分体现民主决策理念,科学引领本会健康发展,根据《惠州市挺秀慈善会章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决策、集中管理工作原则,理事可以将个人意见或建议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和决议,审议结果应予答复。

第二条 秘书处受理的各种提案,由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提交提案报告。常务理事会形成决议案后,由秘书长代表常务理事会给提案者以正式答复。

第三条 对于重大问题必须由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提案,由秘书长综合材料报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首席顾问和秘书长组成)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统一意见后送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表决议案的程序是:

一、由秘书处根据会长办公会议精神将议案整理成审议文档;

二、将审议文档(资料)发至各位与会成员并作说明;

三、与会人员应围绕议案发表意见或建议,避免人身攻击和离题漫谈,禁止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的不良行为;

四、秘书处在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和建议后对议案进行补充或修改;

五、将修改的议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议案应以文件的形式在常务理事会微信群或会员微信群进行公布。

第五条 监事会领导成员、首席顾问、永远荣誉会长、秘书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不但要积极发表个人意见,更要关注其他成员对同一问题的意见;要善于倾听不同的声音、虚心接受他人的合理建议,及时吸收新内容、新观点。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审议议案,由秘书处及时归纳总结,拟出规范性决议文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行文公布并下发执行。

第八条 秘书处应将常务理事会会议精神整理成“会议纪要”;并送达至监事长、常务副监事长、副监事长。具体项目工程由监事会指派监事全程跟踪监督。

第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2017年10月11日一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2017年10月11日


惠州市挺秀慈善会监事会监督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履行本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提高监督质量,保障和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本会《章程》结合本会监事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不得同时担任理事会成员。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常务副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和监事若干人,监事会工作由监事长主持,也可由监事长委托常务副监事长主持。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依据本会《章程》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接受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和领导。

第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工作分为本会“专项事务性监督”和“日常事务性监督”。对专项事务行使监督权,由监事会指派监事专员负责,对日常事务行使监督权,由监事会临时指派监事负责。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采取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及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应热爱慈善事业,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廉洁奉公。

第六条 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在本会会费中列支。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会费的收支情况;

三、监督会长、执行会长、首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指定监事列席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履行监督职能;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向会员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七、本会《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二、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列席参加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

四、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完成各项临时工作;

五、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六、根据本会《章程》规定以监事会集体名义行使其他监督职能。

第九条 监事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履行职务;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常务副监事长临时主持工作。

第三章 监督对象及监督方式

第十条 监事会的监督对象包括: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秘书处;

二、会长、执行会长、首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

三、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对象。

第十一条 监事会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

实施监督职能: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

二、每月审查理事会的收支情况,并由监事长或常务副监事长签字确认;

三、听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工作情况通报;

四、对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情况,可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会长、执行会长、首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秘书长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设立履职监督工作小组、财务及惩戒监督工作小组、代表联络工作小组等专门工作小组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全体监事均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常务副监事

长、副监事长列席参加,也可以全体监事成员列席参加;会长办公会会议由监事长、常务副监事长列席参加。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秘书处应提前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开会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监事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会议程序和审议、决定的事项违规、违章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列席会议的监事会成员不干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被监督对象依照职权独立行使决策、管理和开展业务的权利。

第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在作出决议或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决议或决定内容通报监事会。

第十七条 对监事会提出的书面监督意见,被监督对象应于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

第四章 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委托常务副监事长主持。每次召开会议应当提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由提议人提出。临时会议最迟应于会前二天将会议通知、议题及材料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如监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向监事长请假并说明理由。无故不参加会议的,视为无正当理由缺席。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若监事会未达到法定有效人数参会,则应暂停召开,经充分协调后另行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监事出席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需要审议的各项议案;

三、议案提起人就该议案进行介绍或说明;

四、监事就议案有真实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但发言前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发言要求,在获得允许后才能发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或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文件,由监事长签署,并以惠州市挺秀慈善会监事会的名义发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中形成的监督意见或建议性等文件,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送达有关机构、部门及个人。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是否需要公开或以何种方式公开,在不影响慈善会整体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由监事会自行决定。监事对监事会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及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了解到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除明确由监事负责执行的外,由秘书处负责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职务自动免除:

一、不执行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任期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本会”指惠州市挺秀慈善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2017年11月21日一届一次监事会表决通过。

2017年11月21日


惠州市挺秀慈善会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为规范本会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提高本会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及科学决策水平,保障本会健康、快速发展,降低或规避决策风险,确保财产和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一、本会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通过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

二、重大事项范围:

1.本会战略规划及发展方向;

2.资金使用和管理计划,投资增值项目和方向;

3.制定和调整年度工作计划;

4.制定和调整重要专项方案;

5.制定和调整重要改革措施;

6.制定和调整年度资金预算方案;

7.制定和调整重大慈善业务活动方案;

8.确定和调整较大数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非定向募集资金的支持计划;

9.制定和调整本会机构的设置计划和重要工作人员的任免计划及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10.提议和确定换届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三、重大事项决策前,先由秘书处按照程序制作书面材料交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提请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四、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小组)成员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首席常务副会长、首席顾问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对重大事项只议不决。

五、常务理事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秘书处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应明确会议名称、主持人姓名、参会人员范围及人数,会议记录人姓名、参会人员对议案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内容。“会议纪要”由执行会长签发,秘书长组织实施。

六、经表决通过后的议案应形成书面文件发至各县分会和各办事处。

七、表决未通过的议案由秘书处整理好材料存档并向提案人作出解释和答复。

八、本议事规则经2017年10月11日一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2017年10月11日


惠州市挺秀慈善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一、秘书长工作职责:

1.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参谋作用,注意协调首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工作;

2.负责本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理事会、监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负责起草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程序完善和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

4.指导副秘书长开展工作,致力加强本会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

5.负责会员发展和组织机构建设工作,负责会刊工作;

6.协调内外关系,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副秘书长工作职责:

1.协助秘书长完成本会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2.认真完成分管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事务;

3.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升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为本会发展出谋划策;

4.向本会领导和秘书长报告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事情要及时按程序上报;

三、工作人员职责(工作分工):

1.运营总监:

(一)在执行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本会工作机构的总体运营工作;

(二)负责本会慈善公益项目的总体策划、指挥和实施;

(三)负责本会中、短期发展计划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四)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通过的决议和上级领导交办的突发性工作;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会进行日常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的现场把控;

(六)制定部门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员工并监督实施,确保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

2.财务人员:

(一)根据政策和法律要求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构建财务管理体系,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会会计核算,严格控制本会非预算费用支出;合理调配和使用资金,及时向本会管理机构提供财务报表和必要的财务分析,准确反映本会财务状况。

3.外勤(宣传)人员:

(一)在运营总监的领导下根据本会年度规划制定本会媒体传播计划及实施方案,拓展媒体关系,掌握行业新闻动态;

(二)实时采写本会活动新闻及动态资讯,按程序审核后在自媒体(含微信、微博)和公共媒体(含报纸、电台、电视和电子媒体)发布,策划和实施能够推动本会影响力、公信力的传播活动;定期向民政、社会公众以及同行机构传递本会最新信息;

(三)负责本会整体公益活动策划、公益文化推广和宣传工作。

4.内勤人员:

(一)负责本会工作考勤和年度考核管理工作及对本会文件、合同的保管和编号存档工作;

(二)负责本会来访客人的接待及后勤服务工作,监督、检查办公场所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负责本会电话(传真)及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上级交代的其他工作。

本规则经2017年10月11日一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2017年10月11日


惠州市挺秀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会财务管理、保障本会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令(2004)7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财务管理遵循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本会年度预算方案和财务报告,

本会财务日常工作在会长、执行会长和秘书长的领导下由运营总监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等信息;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会的财务行为进行审核、管理;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提供财务分析。

第五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长为财务总责任人,负责本会财务审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授权执行会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行使审批权。

第七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九条 本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 慈善会接受捐赠现金和实物时,开具慈善会捐赠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采用年度预算方式,也可以月度预算方式,预算方案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依据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七条 办公室或项目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会长或其书面授权人员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办公室或项目部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有关政策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九条 办公室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秘书长报会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投资收益,是指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收益;

三、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收入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收入,属于限定性收入,应当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

第二十二条 自愿向本会捐款、捐物者,应当填写捐赠协议书,协议书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根据会长授权报秘书长或会长阅示同意,再由财务部门确定接收。

第二十三条 捐赠收入必须明确来源,与捐赠协议(合同)及收入项目核对无误后,根据国家收费管理规定,财务部门开具正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及时登记入账。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各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必须按照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业务活动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支出计划。

第二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年度预算计划内的项目申请,由实施单位填写《项目申请表》,报本会会项目部,经项目负责人初审,秘书长复审,财务部门会审后,报会长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字审批,再由慈善会财务部负责下拨资金;在年度预算计划外的费用支出,由会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管理费用支出由办公室或项目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与财务部会商后,报会长或其书面授权人审批同意。报销时,由办公室或项目部根据发生费用的支出情况,填写支出凭单,经办公室或项目部负责人初审,秘书长复审,财务部门会审后,报会长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字审批报销。

第二十八条 受助人接受捐款应与本会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并在收到本会资助的货币或物资后,出具收据。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本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本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人员支出;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等公用支出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本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本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支出中的费用。

第三十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本会平稳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三十一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簿、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活动)成本估算,由办公室或项目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会长或其书面授权人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 物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物资管理包括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本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二、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三、固定资产是指用于本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三千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做到账实相符。不准违规挪用、占用和借用现金、银行存款;

二、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进行投资活动应当选取安全性高的产品,经多方比较和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作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八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本会对捐赠的物资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

第九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本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会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妥善保

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一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需单独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

第十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监事会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本会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本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慈善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说明、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定期在慈善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慈善会所有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2017年10月11日一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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